案情回顾:2020年2月,李某的儿媳张某回娘家省亲,李某让其开着家里的轿车回去。张某在娘家期间,其父多次借开该车辆,后因生意急需资金,竟将李某的轿车质押给周某,向周某借款3万元,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2020年2月25日,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3次向张父转款2.7万元,扣下3000元为利息。张父向周某出具收到条、委托书和车辆质押协议,协议上写有:“此车辆原车主为李某。”后张某向张父多次催要车辆,张父无奈向周某偿还借款3000元,并要求其返还质押车辆。周某以借款尚未还清为由予以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张父、周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车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系李某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李某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张父借用案涉车辆后,虽然在借用期间系合法占有,但其无权将该车辆出质给周某用于借款。张父对案涉车辆进行质押,属于无权处分。周某明知张父对案涉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应当知道张父无质押的权利,却未向李某询问是否同意质押。事发后,李某也没有对张父的质押行为予以追认,故张父与周某签订的案涉车辆质押协议无效。周某占有该车辆,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张父作为间接占有人,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综上,法院判决张父、周某返还李某车辆。判决后,法官告知周某,其与张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依法另行维权。
法官说法:民权县人民法院孙六法庭办案法官王广潮说,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的设立必须合法,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合法的处分权,决定着双方质押协议的效力,亦决定着设定的质权是否成立。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应当审查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所有权,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所有权,则设定的质权成立;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无所有权,则出质人出质行为的效力待定。此时债权人应及时向质押物所有权人,询问是否同意质押,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人对质押行为的追认,质权方可成立,此时债权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