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夏邑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敦促当事人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一结果均表示很满意。
2022年6月23日,冯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夏邑县城东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秉礼路交叉口时,与沿路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两人均受伤的事故。经认定,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先被送至夏邑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郑州治疗,共花费8万余元。事故当日,冯某垫付医疗费2332.83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立案庭副庭长彭秋丽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冯某自愿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7.2万元。
“既然是调解结案,能不能即时履行?”彭秋丽通过告知被告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建议被告方想办法在法庭上当场履行义务。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与被告家人协商后,决定将赔偿款当场交清。
“履行完毕后,原告方不得就本事故再有任何主张。”被告提出要求。“可以,既然是协商,一切都好说。为了咱们的案件,彭法官从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本案的诉讼费我自愿承担。”原告张某说。于是,调解书上写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再无其他纠纷。”
彭秋丽表示:“当场调解,并让当事人当场履行,做到以调促执,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既减少了当事人‘走程序’的麻烦,也让当事人尽可能快地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