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年计划选任1040名人民陪审员
8月23日,记者从商丘市司法局获悉,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商丘市司法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力,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应当在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商丘市今年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1040名,其中柘城县120名、睢县120名、虞城县134名、宁陵县93名、夏邑县180名、梁园区273名、民权县120名。睢阳区和永城市现有陪审员未到期,暂不选任。按照规定,通过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比例≥80%,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比例不得超过20%。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28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据介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县(市、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产生包括: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推荐。
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