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理释疑惑 化解矛盾促和谐
近日,睢阳区司法局包公庙司法所调委会通过明晰法理、释疑解惑,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店面房屋合同纠纷案,以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创建,护航经济发展。
2015年10月,辖区居民陈某夫妇将自家店面承租给朱某卖家具,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4800元。2020年10月,店面租赁期届满,双方又口头约定续租,未签订书面合同。今年2月,陈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朱某认为当初两人是约定好再租5年的,合同还未到期,陈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双方对于续约租金数额的说法也不一致,朱某主张双方口头续租时已达成协议约定每年3600元,陈某表示年租金还是4800元,且朱某还拖欠陈某2021年的租金。同时,朱某认为陈某装修卫生间时,水泥浆漏到朱某的家具上,损坏了朱某售卖的皮制沙发等家具,因此要求陈某赔偿1万元。陈某认为朱某要价太高,双方争执不下,三人遂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予以调解。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仔细询问了案件的情况,并到朱某承租的店铺进行实地查看,查看渗漏点,清点损坏的家具。经调解员走访调查,2020年之后的店面租金系双方口头约定,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陈某收取2020年至2021年的租金均为每年3600元,其间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调解员真诚剖析法理、耐心解疑释惑。通过摆事实、讲法律的方式向双方说明情况后,双方对于后续店面租金问题达成一致。与此同时,调解员指出,陈某在事先提前通知朱某的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本纠纷中租金支付是属于合同之债,而沙发损失赔偿是属于侵权之债,不属于单方抵销的情形,因此朱某不可以单方面用租金抵消部分沙发损失。
调解员认为,在陈某装修导致朱某家具损坏中,陈某让朱某临时搬移家具,而朱某却放任不管,朱某在防止财产损害扩大中也应承担责任。朱某听了调解员的讲解,思想有所松动。调解员选准时机,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综合调解。经过一轮入情入理的疏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陈某和朱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朱某于15日内将店面归还陈某。朱某支付拖欠陈某的2021年房租3600元。1万元的家具损坏赔偿款,朱某承担39%,陈某承担61%。
记者 王 冰 李良勇 通讯员 崔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