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认定范围、条件、流程等事项
8月14日,记者从商丘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商丘市民政局联合商丘市医疗保障局编制了《商丘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具有商丘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因病支出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意见稿》指出,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本人在河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实际支付部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意见稿》强调,在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中(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县(市、区)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规定不得获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各县(市、区)可在规定时限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程序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认定。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继续享受待遇或退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