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陈某诉刘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典型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至商丘市华豫非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调解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
刘某驾驶豫ND0×××号货车与陈某驾驶豫NC8×××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及案外人张某受伤。2021年1月28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受伤当日入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误工期为150日,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豫NC8×××号货车日营运损失为270元。豫ND0×××号货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ND0×××号货车系陈某自购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从事经营业务。
在此案中,法院支持了由财产保险公司同时承担案涉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及陈某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中各项损失83416.27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保护了车辆营运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陈某的误工费与豫ND0×××号货车停运损失是否应该同时支持。法院在查明豫ND0×××号货车作为营运车辆的事实前提下,通过对误工费的人身损害属性与停运损失的财产损失属性进行分析说理,正确地区分了二者的损害赔偿性质,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了当事人的误工费及合理停运损失。本案根据案情同时支持了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营运人误工费,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为类案裁判提供相应参考,开拓审判思路,促进类案当事人权益得到高效便捷的实现。
而获得“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案件的起因是申请人厦门某信息公司以被申请人永城某文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诉前调解阶段将案件委派至商丘市华豫非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缓和双方矛盾,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耐心解释达成调解对双方的益处,调解不成判决对被告公司的影响,最终当事人均表示在赔偿数额上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得到了一次性化解,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衷心感谢。
商丘市华豫非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开展非公经济研究和发展规划、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商丘市工商联分管。该中心作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首批特邀调解组织,入驻以来调解结案共计146件,调解成功58件,调解成功率为39.7%。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抓手,推动构建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针对专业性强、法律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积极探索第三方调解组织专业调解模式,主动引入特邀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为矛盾纠纷多元联动化解大格局的构建贡献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