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六个月。
梁某、赵某是夫妻。李某申请执行梁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梁某、赵某偿还李某借款42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梁某、赵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2月5日,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梁某、赵某申请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判决中止执行。2019年3月19日法院恢复执行,并依法向梁某、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迁出公告、罚款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两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拒不报告财产、迁出指定房屋,既不缴纳罚款,又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两人银行卡、微信有大额资金流水,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发后,梁某、赵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欠款与李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7月1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