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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很重要 签发需按规定来

2023-07-18 23:37:58 京九晚报

  虞城县的冯先生7月17日求助称:“表弟将要去国外留学,按要求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明”)。但他在乡镇卫生院出生时,未办理出生证明,不知道该如何补办出生证明。”

  记者报告:家住虞城县的冯先生,因为想了解如何补办出生证明而向《鲁超帮办》求助。他说,表弟将要去国外留学,按照要求需要提供出生证明。但表弟在乡镇卫生院出生时,并未办理过出生证明,不知道该如何补办出生证明。

  “我表弟是1997年在虞城县的一家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当时未领取出生证明。”冯先生说,近日,他表弟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时候出现了难题,“他要去德国留学,德国要求必须提供出生证明”。

  冯先生称,经了解,1996年已经实施了出生证明相关制度,而次年出生的表弟因出生时未在乡镇卫生院领取出生证明,导致如今难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县卫健委称,如果出生时领取过出生证明,遗失后是可以补办的。此外,如果一直没有‘入户口’的话,为了‘入户口’也可以补办。虽然我们找到了当时卫生院接生的医生及院长,也开具了证明,但是县卫健委说我表弟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无法补办出生证明。”冯先生说。

  接到冯先生求助后,记者就此咨询了商丘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冯先生表弟的出生证明,属于“首次签发”,并不是补办。需要提供出生时医院的病历或住院分娩证明才能办理,“乡卫生院的证明,并不能代替病历或住院分娩证明,不属于有效的申请材料”。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对出生证明的管理是严格按照2017年的《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的。

  《通知》明确,出生证明的签发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三种情况。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的出生证明。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通知》规定,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明。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明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无法提供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出生证明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明,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此外,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申领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的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提出申领出生证明的申请,由管理机构向其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核查该人是否已办理户口登记。经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亲子鉴定。经鉴定系亲子关系的,凭亲子鉴定证明、拟入户人员父母或其中一方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向管理机构申领出生证明。如果领证人为申请入户人员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出生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申领出生证明时新生儿已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并在出生证明三联单每一联上均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申领出生证明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

  7月18日,记者将所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告诉了冯先生。他说,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相关负责人已给他打了电话,他已清楚了如何办理,并表示感谢。

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