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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制度 规范行业发展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条例三大亮点

2023-07-10 00:15:49 来源:京九晚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9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亮点一:

  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亮点二: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同时通过处置阜兴系、金诚系等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摸清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突出问题。条例在系统总结监管经验、行业规范等基础上,着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源头管控。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比如,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力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其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在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亮点三:

  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是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2年年末,私募股权基金在投中小企业项目8.5万个,在投本金2.59万亿元;在投高新技术企业5.9万个,在投本金2.62万亿元;在投初创企业2.7万个,在投本金5443亿元。

  条例充分考虑私募基金的特点及其创新发展的需要,既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强调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做到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一是条例总则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三是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证监会表示,将扎实推进条例落实工作,抓紧完善配套办法和规则,进一步细化具体监管要求,引导私募机构不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切实发挥私募基金高效对接投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实现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新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自9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

  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本版文字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