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将迎来监管新规。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由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有别等原因,合同一方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仅侵害对方权益,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为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在2010年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新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加大了对“霸王条款”的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万元。
昨天,记者邀请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威,结合详细案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哪些合同约定
属于“霸王条款”
张永威介绍,《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①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③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④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⑤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⑥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只要包含以上条款,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都可以视为“霸王条款”。
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
自身责任的典型案例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新《办法》,张永威列举了几个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酒店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在某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的旅客须知栏中,有“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的规定。
点评: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酒店自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客未寄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免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案例二 某服装店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某服装店在对某品牌连衣裙进行特价处理时,在购物确认单上写有“特价商品不能退换”格式条款。
点评: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身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案例三 某旅行社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某旅行社在国内旅游合同上写有“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双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双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格式条款。
点评:此条款只规定了旅游者可向第三方追偿,但未提及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旅游者向旅行社要求赔偿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免除了自己的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①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②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③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④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⑤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⑦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⑧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加重消费者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
消费者权利
的典型案例
针对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张永威列举了几个案例。
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案情: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时,在购房确认书上写有“逾期支付房款的,您应按照未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如您构成本确认书下重大违约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向您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如出卖人同时期内发生逾期交房,同时期内配套设施交付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同逾期交房期限。如同时期内发生两项以上交付条件以外的设备设施逾期交付的按最长一项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以房屋总价款5%为限”等格式条款。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将买受人的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款的20%,将出卖人(当事人)的违约金总额约定为房屋总价款的5%为限,买受人违约金为出卖人违约金的四倍,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行为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的合理数额。
案例二 某培训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某培训机构在购课协议上写有“已报名课程听课3节以上原则不予退费”格式条款。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案例三 某美容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案情:某美容店在会员协议上写有“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格式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签订格式合同时,消费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第一,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尤其是加黑部分。不明内容应及时询问,要求解释,切忌盲目签约。
第二,如有合同“未尽事宜”,可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第三,对于对方以格式条款提出的减、免责条款,应谨慎填写。
第四,签订格式条款合同后,要向提供方索要合同文本。
那么,商家与消费者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呢?
1.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2.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3.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