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亮剑食品安全
“经过检察机关的依法履职,现在到街上吃饭,我真正感到安全了!”6月6日,在市神火大道和北海路交叉口,市民李莉高兴地说。
让李莉感叹并点赞的,是睢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向食品安全亮剑的新做法。
“针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刑期结束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问题,我们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疏通行刑衔接漏洞,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通问题,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切实维护市场从业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常雪斌说。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存在监管漏洞
“这家饭店的李某某怎么还干着呢,他不是因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了吗?”前不久,在街面上办案的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几位检察官一头雾水。
原来,2021年10月19日,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神火大道与蓬莱路交叉口附近一家餐饮店内,对李某某生产、销售的油馍头进行抽查。经检测,油馍头铝含量109mg/kg,超出国家标准限量100mg/kg。后来,李某某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但是,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餐饮店食品经营证照未被吊销,未被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李某某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万无一失。通过查阅刑事卷宗、现场调查等方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案人员查明了案件事实。他们以本案的办理为契机,筛查2019年以来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又发现16件刑事案件存在同样问题。
统计发现,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88件100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0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于未收到危害食品安全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从业禁止判决书,导致未能及时将涉案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吊销,未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部分涉案人员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审查后,睢阳区人民检察院遂向睢阳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集法治、行政审批等相关股室召开全体会议,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犯罪人员采取合法有效的惩戒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因食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李某某等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个人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并拉入黑名单给予联合惩戒,并采取重点监管,严格禁止其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涉案企业及个人凡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两法衔接”呼之欲出
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施行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等涉及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但是,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存在监管漏洞的原因是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未送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法院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食品安全信息传递产生断裂,监管存在缺失,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存在潜在风险,无法更好发挥黑名单制度应有作用。
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
常雪斌表示:“为确保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我们除制发检察建议外,还必须制定联合机制,打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通,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月30日,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参会人员就“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移送条件”“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移送流程、时限控制、退回机制”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共同研究通过并签署了《关于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办法》,建立线索移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判决抄送协作机制,解决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通的问题,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这次会议给大家带了个好头,感谢检察院为食品安全完善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会上,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建场动情地说。
“让大家吃得更安全是我们的职责”
《关于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办法》共十五条,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办法》规定,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抄送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并将执行情况通知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办法》还规定,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睢阳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对于睢阳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睢阳区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送达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睢阳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人的基本生存保障,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只有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才能切实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大家吃得更安全是我们的职责!”常雪斌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