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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新变化

2023-05-24 03:19:53 来源:商丘日报

  5月23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获悉,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倒计时,还没有完成的需尽快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有了新变化,相关纳税企业应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优惠再减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之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加计扣除和符合条件接收方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所得税相关到期政策进行延续。将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