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289户农民的切身利益
托管养殖本是好事,经营不当引发官司。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为289户农民维权,让他们在这个春天里扬帆起航,开启新的美好生活。
2017年,经有关部门协调,某地为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分别帮助289户农民向金融部门贷款5万元,作为帮扶资金用于购买肉牛。同时,与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分别签署《肉牛饲养托管协议》。协议约定,农户将肉牛托管给某农牧产业公司饲养管理,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每年支付给农户不低于3000元的养殖收益,该协议的合作期限是3年,到期后由被告将本金5万元归还银行。
但在实施过程中,289户农民并未将贷款款项用于购买肉牛,而是直接将贷款款项转给被告用于购买肉牛进行经营。协议到期后,被告因经营不当,造成损失,除未如期偿还289户农民的贷款本金外,还分别拖欠166户农民一年的养殖收益。
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侯某某等289户农民联手将某农牧产业公司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
因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岂能单让农民“买单”?为审慎起见,切实维护289户农民的合法权益,该院领导围绕农民的诉求,积极发挥府院联动优势,多次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研判、会商。但被告竟电话不接、通知不到,置之不理,不管不顾。
原、被告之间,一方是289户农民群众,一方是养殖企业,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如何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两道命题”摆在法院领导面前。
民权县人民法院顺势而为、迎难而上,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交由富有办案经验的民一庭庭长崔振江依法公正审理。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崔振江积极探索破解难题。他一方面依法向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及时走访原告家庭生活情况,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所想所盼。
崔振江经深入了解,查明:早在2017年7月,相关部门与某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经签定了《肉牛产业化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某地结合自身发展肉牛全产业链建设优势的实际,依托某有限公司的品牌技术优势,创新产业帮扶方式,启动肉牛养殖项目,由某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0户以上农户,确保农户在3年内受益。同时,合作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按扶持6000户农民为目标,由愿意参与肉牛养殖行业的农民成立养殖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每个农户的5万元扶贫贷款入资公司,从2017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给予每户入资农户分红4000元,从而达到增收目标。
但是,经进一步查明,上述协议签订后,289户农民将每户5万元购牛款分别转账给了某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即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而某农牧产业公司收到289户农民的帮扶贷款后,并先后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后经几次变更协议,依然能够推定双方合作期间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被告应当向289户农民归还案涉入股本金144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返还上述入股本金。
据此,民权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89户农民已如约向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支付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托管费用。上述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分红收益,尚欠部分分红收益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协议期满后,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未如约向原告至今未按约定返还以上购牛款入股本金,已构成违约。如果不依法公正判决,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289户农民的合法权益,289户农户存在再次返贫的可能。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支付拖欠的分红收益、返还购牛款入股本金的责任,以及因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分红收益、退还本金导致的利息损失。
为此,该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农牧产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侯某某等289户农民的购牛款项每户5万元及利息损失,维护了289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农民利益的坚强决心。
“针对此案,我们法院从大处着手、从小处落笔,既切实维护了289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又敢于向失信企业‘亮剑’,向不法行为说‘不’。通过这个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表明了我院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坚强决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民权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亚超表示。
本报融媒体记者 王 冰 梁晓晨 通讯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