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一次性赔偿协议,即某保险公司(甲方)一次性赔付王某(乙方)医疗费等损失4.29万元;甲方支付乙方上述赔偿金后,乙方因本次事故再出现任何问题或增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都与甲方无关,同时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此后甲、乙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此案与保险公司一次性了结,今后无涉。
后来,王某经司法鉴定,肋骨骨折10根构成十级伤残;右肩袖损伤修补术后,后遗右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9%评定为十级伤残。稀里糊涂和某保险公司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仅得到人身意外保险医疗费4.29万元的王某心有不甘。
据民权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运丽介绍,王某随后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近日,王某已收到理赔款项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