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的刘女士2月13日求助称:“星林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向南三四百米处的星林郡小区,物业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安装了多个铁杆,影响市政道路的正常通行。”
记者报告:家住示范区的刘女士,因为看到小区附近人行道上被人安装铁杆的问题而向《鲁超帮办》求助。她说,星林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向南三四百米处的星林郡小区,物业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安装了多个铁杆,影响市政道路的正常通行。
“星林郡小区旁的市政人行道上,被堵得汽车完全无法通过。”刘女士说,因为小区内只有出售的地下停车位,所以导致许多居民遭遇到停车难题,“小区附近的道路上没有施画停车位,很多业主平时就将汽车开到人行道上临时停放”。
刘女士称,自从星林郡小区旁的人行道被小区物业安装上了阻挡车辆的铁杆后,业主的车辆无法开上人行道临时停放,很多买东西的人和小区业主,便将车停放在没有施画停车位的星林路沥青路面上,造成这段路经常出现拥堵。
2月13日,本报刊发了刘女士的求助信息后,当天她就告诉记者,有业主看到城管执法人员前来执法,物业安装的许多倒U型的铁杆就被拆除了。但是,物业又放上了圆形石墩,造成汽车依然无法通行。
2月1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市政道路是不允许私自安装挡车铁杆、石墩之类设施的。此前,也确实接到了对星林郡小区附近市政人行道上安装铁杆的投诉。
而对于铁杆被拆除后又放上了石墩的情况,该工作人员称,将通知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记者了解到,《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对类似情况有明确规定。第十五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志标牌。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