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7家银行6家保险公司5家工程担保公司
昨日,记者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与合法收入,该局发布了《商丘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据了解,商丘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名录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等7家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河南源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河南华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建保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5家工程担保公司。
《名录》明确,经办机构包括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不得拒绝《名录》内的经办机构在我市从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不得另行征集经办机构。
《名录》内的保险公司保证人和工程担保公司保证人已按规定存储了应急风险金或递交了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储银行签订了《应急风险金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征收应急风险金。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支付金额、完整案卷等相关信息材料,由该局审核通过后通知保证人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指定的支付对象。
违反《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的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暂停或终止其在我市开展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并提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暂停或终止其在全省开展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保函)的总承包单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名录》以外的任何机构均无权在我市经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出具的任何涉及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函件、凭证均不予认可;《名录》内的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名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