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记者从商丘市司法局获悉,为充分吸纳意见、集中智慧、凝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商丘市城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条例所称的中心城区河道,是指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以内的河道及人工湖等公共水域。
《草案》提出,城区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满足城区河道防洪排涝、蓄水调水、生态景观等基本功能的标准。在城区河道上修建桥梁、过河管道缆线和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要求及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规定的专业标准。城乡建设不得占用城区河道用地,已有的不符合城区河道设施建设规划的建(构)筑物应依法限期拆除。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应当包括截污纳管、疏浚清淤、护岸改造、景观绿化、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以及建设调配水、防汛排涝、水文水质监测、管理养护等附属设施工程。
《草案》要求,城区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类保护方案及相应的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调取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时,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和验收。城区河道沿河地块开发建设时,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河岸线之间的距离应根据规划要求予以退让。新建宽度15米以上的沿河绿地应当为公共开放绿地;已建宽度15米以上的沿河绿地应当逐步改造为公共开放绿地。建设单位建设的城区河道配套建设、沿河公共绿地属于城区河道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移交市、区城区河道管理机构管理。
《草案》明确,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渔业养殖、畜禽养殖和设置渔网捕捞作业。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渔业和畜禽等养殖项目,由城区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用合理补偿的方式,收回水产养殖证,减少对城区河道水体的污染。
此外,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侵占和毁坏河岸、护栏、泵站、闸门、河道绿化、沿河公共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等城区河道设施;向城区河道排放泥浆、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在城区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等危害水体的行为;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 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城区河道设施; 设立洗车点;擅自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景观河道区域内游泳、洗涤;在禁止垂钓区域内垂钓;其他损害、侵占城区河道的行为。
如果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1月13日至2月13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登录商丘市政府网(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意见征集》栏目浏览相关征集意见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寄至: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司法局立法科109室(邮政编码47600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flf@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