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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法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3-01-10 03:34:07 来源:京九晚报

  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首次向未成年罪犯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积极对未成年罪犯的行为进行管理。

  未成年人被告人董某、王某、马某等四人因犯强奸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判决生效后,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未成年罪犯的家属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统筹公检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整体封存,并告知其相关法定代理人。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刘宁深入未成年当事人家中进行回访帮教,通过与未成年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详细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生活、学习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指出家庭教育存在的不足与漏洞,进行相关法律普法教育,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交流结束后,刘宁向未成年当事人家属当场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责令其加强家庭教育的同时,告知其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制度内容。未成年当事人家属表示,未来将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管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生活,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刘宁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于2022年5月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同时,为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刘宁表示,为全面贯彻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审判方针,夏邑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上级组织要求,推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罪犯因其犯罪前科所遭受的歧视,防止其因一时误入歧途而被“标签化”,努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