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交纳2013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3443元。
刘某的住房位于夏邑县某小区。2013年4月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等内容,入住后物业费一年交纳一次。2011年10月30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刘某自2013年10月30日以来未缴纳物业费。2022年9月21日,物业公司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补交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的物业费13443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费是维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正常运转的基础,物业公司为刘某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刘某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依约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据此,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交纳2013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344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近年来,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有关物业费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业主因各种原因拒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起诉所占比例较大,一方坚持物业费必须交,另一方坚持服务有瑕疵而拒交。那么,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类纠纷的呢?夏邑县人民法院孔庄法庭副庭长李珂告诉记者,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刘某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物业公司为刘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可以起诉要求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拒交物业费。另外,物业方应当提供与物业费相匹配的物业服务,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只有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合理期待,才能促进业主与物业企业良性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