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未成年犯罪行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今年1月1日,谢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预谋指使张某(未满十四周岁)实施盗窃,当晚至次日凌晨,谢某某、李某带领张某,采取拽门把手的方式进入手机店,盗窃价值共计2万元的手机、电子烟及现金。
12月7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未成年人谢某某盗窃罪一案,并发出该院首例家庭教育令。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庭审后,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谢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签署责任书。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责令其监护人多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状态和身心健康状况,主动增进与未成年人子女沟通联系和感情交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该案中其监护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为切实增强监护人监护责任意识,法院向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培育,注重树立良好的家风、家教,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依法带娃’新时代的来临。在此,我们希望每一位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该案办案法官呼吁。
记者 王 冰 梁晓晨 通讯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