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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租金应低于同类房源市场价格,原则上只租不售

2022-12-14 01:22:00 京九晚报

  昨日,记者从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包括四个部分:指导思想、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指导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基本要求主要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重点保障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企业、基本公共服务行业青年职工及新引进人才、进城落户外来人员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简约装修,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结合市场实际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应按照我市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在房源筹集方面,《意见稿》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此外,《意见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等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政策方面,《意见稿》提出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等形式筹集,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政策支持。

  关于保障措施,《意见稿》强调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主体责任,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负责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工作对接。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