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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人民法院院长网上庭审当庭宣判一起民事案

2022-11-22 06:55:51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11月1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辉利用互联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河南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新型环保公司”)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5月24日至25日,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状元文化公园项目,但未即时付款。2022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格式“段总状元文化公园”对账单上签署了“共计贰拾柒万陆仟捌佰壹拾元整未付,段某某,2022.6.28号”的字据。同时,被告还在对账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以及手机号码等,后原告索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预拌混凝土款项税前人民币2768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赔付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交易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拒不支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关判令被告支付预拌混凝土款人民币27681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应以被告在对账上签署姓名的日期为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诉请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7681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原告有关判令被告赔付实际损失的诉请不明确、不具体,且无相应证据相佐证,应予驳回。法庭当庭宣判如下: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新型环保公司预拌混凝土款人民币27681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河南某新型环保公司的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