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商丘市卫健委获悉,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高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高质量推进健康商丘建设,商丘市卫健委对《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吸烟行为等活动。鼓励、支持创建无烟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意见稿》中明确为: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演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外区域;邮政、电信、移动、联通、股票交易、金融机构及行政服务业的室内区域;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业场所的室内区域,电梯及其等候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及无烟单位的室内外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候车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网吧、酒吧、KTV、录像厅、游戏厅(室)等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而临时划定的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意见稿》提出,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吸烟点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配置烟灰缸等器具。
《意见稿》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此外,任何人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意见稿》强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