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发改部门获悉,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完善峰谷电价机制,《通知》明确,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时至14时和17时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每年1月、7月至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时至19时,7月至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时至14时和20时至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时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