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江苏某处购买134530元的铝渣,后在未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柘城县惠济乡常寨村厂房内利用废铝渣通过球磨机加工生产铝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未经任何处置存放厂房棚内44吨。经柘城县环境保护局认定:李某某存放在厂房棚内废铝灰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类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处置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案人员介绍,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以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