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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无证据 理由不成立

2022-02-17 11:00:00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工程公司”)和被告李乙分别给付原告张甲、张乙、张丙、李甲劳动报酬款14900元和13000元。

2021年,某工程公司把涉案工程分包给李乙,李乙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刘某,四原告跟随刘某在一涂饰项目中施工,从事内墙批白工作。到2021年10月9日施工完毕后,经双方清算,刘某给四原告出具45800元的欠条。2021年10月9日,四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劳务费并报警,李乙在公安民警的见证下,给四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张乙、张丙、李甲、张甲13000元整,承诺12月5日必须结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13000元费用为27900元工人工资费用拨出,剩余14900元由某工程公司代为支付)。”同日,四原告又给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付款声明》,该声明约定由该公司支付14900元。庭审中,四原告认可刘某出具的45800元中包括本案所争议的金额,并表示在起诉刘某一案中将该案争议的27900元从中扣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四原告随案外人刘某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施工,二被告给四原告出具欠条及委托付款声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欠付刘某工程款限额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四原告工资。某工程公司抗辩出具声明是为了保障四原告工资到位,不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李乙抗辩将劳务部分承包给了刘某,欠条是在四原告胁迫下出具,不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