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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依照法定 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022-01-20 09:05:00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柘城县陆顺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欠款419812.67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6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2020年6月20日,被告张某某、魏某某因购车向原告借款762000元,二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贰仟元整,¥762000.00,借款人张某某魏某某”,并于当天出具还款保证书,约定:还款期限24个月,每月最低还款30000元整;若三个月连续没还款,按月息叁分计息。

被告张某某、魏某某按照约定偿还本息至2020年9月底,下余欠款本金680000元,从2020年10月起没有再按照约定还款。2021年4月24日还款10000元,2021年4月29日还款20000元,2021年5月22日偿还30000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如期还款,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某、魏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借据为证,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魏某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息20‰计算,被告张某某有异议,认为借款月利息是10‰,应按照10‰计算。从还款保证书显示,双方约定的违约利息是月息30‰,该约定过高,法院依法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即按照年利息15.4%计算,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按照双方认可的本金680000元,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共计7个月,按照年利息15.4%计算,本息共计741086元{680000元+680000元×(15.4%÷12个月)×7个月},扣除2021年4月份被告已经偿还的30000元,下余本金680000元,利息31086元(61086元-30000元)未偿还。至2021年5月,借款产生利息39812.67元(15.4%÷12个月×680000元+31086元),扣除2021年5月被告已经偿还的300000元,下余本金419812.67元{680000元-(300000元-39812.67元)}。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