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矩阵 在线读报 在线读报 客户端 商丘学习平台

超过诉讼时效 驳回原告诉请

2022-01-13 09:40:00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模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5日,被告商丘中裕置业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某模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中裕雍景台总体模型制作合同书》,约定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由原告给被告承揽加工项目模型,合同总价款为24.8万元,付款方式采取分批付款的方式,第一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第二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第三期支付剩余的5%,并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按照合同第一期支付时间约定向原告支付17.36万元,2015年1月21日按照第二期支付时间约定金额向原告支付6.2万元,后因第三期模型款1.24万元(质保金)支付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模型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对合同总价款24.8万元均予以认可,约定模型款分三期付款支付,且被告已按合同履行进度已分批将前两笔模型款汇入原告账户内,剩余1.24万元模型款作为质保金尚未支付的事实清楚。关于原告起诉被告支付下余模型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第二期模型款支付时间应在被告指定现场安装完成,经检验无损坏的前提下予以支付,被告也已按照约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二期模型款,该事实可印证原告已于2015年1月21日之前已将模型交付至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年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该质保期可从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止,下余模型款1.24万(质保金)在十个工作日即2016年2月4日前予以支付。按照当时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即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这三年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模型款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审理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